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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应设置的消防设施汇总

发布日期: 2025-06-25 访问量:3757

      汽车库是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汽车库应设置的消防设施如下: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注:汽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7.1.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更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7-3/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10/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3、承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

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9.0.7/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4、排烟系统注: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地下二层及以下的地下汽车库,地上汽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8.2.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5、防烟设施

注:汽车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注:停车数量超过50辆的汽车库,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停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9.0.4/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7、灭火器注: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所有的汽车库,应设置灭火器。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注意:2024年9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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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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